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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老艺术家摄影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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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老艺术家摄影协会章程

2016-09-12    来源:林下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文化部老艺术家摄影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文化部离退中心老摄影家、老艺术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非营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针,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各族的老摄影家、老艺术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贡献余热,发展我国摄影事业,为振兴中华,为祖国改革开放,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受文化部离退中心直接领导及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为繁荣社会主义摄影事业,为营造文明科学的社会环境做出自己的努力。结合离退休老同志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有关摄影方面的讲座交流、培训、展览等。

1、开展摄影创作活动,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2、推动摄影理论和实际水平的提高,总结交流经验;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赞成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男在五十岁以上、女在四十五岁以上(协会工作需要的少数同志,入会年龄可略放宽),或有25年以上摄影经历的老摄影家、老艺术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经会员介绍,填写会员登记表,送交摄影作品四幅或摄影理论著作、或其他摄影工作成果的材料,经协会授权的新会员资格审批小组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即为正式会员。

第八条会员权力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按本会规定每年缴纳会费元,并有责任帮助本会筹集经费;

4、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会员退会

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依法从事正常摄影工作时,如艺术思想、创作活动。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或被剥夺公民权者,即可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四条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本会的会长(主席,下同)、副会长(副主席,下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活动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各种会议及活动。

第十八条秘书长在会长或驻会副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有关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经协商,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

第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1、会员缴纳的会费;2、接受各方面的捐赠、资助;3、其他合法收入4、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负责部门的审查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二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2013年1月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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